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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赵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66号被执行人:赵烨,男,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烨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烨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赵烨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也未自觉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赵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33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赵烨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赵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兴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