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立勇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张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张德清,隆尧县怡阳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892号原告:刘立勇,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杰,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号。负责人:赵恒杰,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德清,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隆尧县怡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尹村镇东候村村北。法定代表人:聂志强,任该公司经理。刘立勇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张德清、隆尧县怡阳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立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立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449元,减半收取计1224元,由刘立勇负担。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