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2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夏丹与陈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丹,陈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丹,女,生于1983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陈黎,男,生于1981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25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夏丹借款本金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陈黎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黎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汉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黎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汉管理部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予以提取,提取后存入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营业部的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户内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仕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