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樊永亮与许小旺、侯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永亮,许小旺,侯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115号原告:樊永亮,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被告:许小旺,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侯宝林,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永亮诉被告许小旺、侯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永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永亮撤回对被告许小旺、侯宝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樊永亮负担。审判员 朱菊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仝亚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