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董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董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3138号原告:牟某某,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叶绍云,系大连庄河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1,男,1983年9月7日出生,现住地同上。原告牟某某诉被告董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董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董某2由被告抚养,非婚生女闫某某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董某2,现年4岁。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感情破裂,无法一起生活。被告董某1辩称,要求原告承担从2014年起至2017年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80000元,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董某2,现年4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后虽因家务琐事双方相处不睦,但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如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董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海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炎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