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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柏清与苗井彬、李彬、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清,苗井斌,李彬,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108号原告:陈柏清,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苗井斌,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彬,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杨光,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陈柏清诉被告苗井斌、李彬、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柏清、被告苗井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彬、杨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柏清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27日和2015年7月15日分两次借给被告人民币290万元,并出具还款协议一枚,按照协议约定2016年7月5日还款90万元,2016年8月5日还款90万元,2016年9月5日还款110万元。现还款日期已到,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0万元及相应银行贷款利息。被告苗井斌辩称,属实借款了。2014年借的到现在没有还。也同意偿还但是现在没有钱,等有钱一次性就还上了。被告李彬未答辩。被告杨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被告苗井斌(乙方)与原告陈柏清(甲方)、担保方杨光、李彬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因乙方承包松原市东镇开发商建筑工程出现资金临时短缺。一、甲方于2014年7月27日和2015年7月15日分两次借给乙方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元,此款全部用于东镇国际建筑工程。由于东镇国际开发今没有支付乙方工程款本分欠款,所以乙方没有给付甲方欠款。二、为了确保甲方资金安全,经三方协商乙方分期支付给给付欠款时间如下:2016年7月5日90万元;2016年8月5日90万元;2016年9月5日110万元。三、1、担保人自愿为欠款人偿还甲方欠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若欠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限偿还上述欠款,担保人自愿替欠款人按期向甲方偿还上述欠款……”。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苗井斌从原告陈柏清处借款并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李彬和杨光提供担保,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保证期限为两年,故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苗井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柏清借款本金290万元,并自2016年7月5日起以本金90万元、2016年8月5日起以本金90万元、2016年9月5日起以本金110万元至偿还完毕时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二、被告李彬和杨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万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奕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