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张日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行长。被执行人张日东。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张日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羊民初字第75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日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日东的银行存款798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