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丁鏖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丁鏖,武汉赛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069号原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霞,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鏖。第三人武汉赛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原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鏖、第三人武汉赛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将其持有的第三人武汉赛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8%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在工商部门办理该部分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6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在诉状中列明被告丁鏖住所地位于上××松江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