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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谭满玉与王欢欢、陈用桃、王土佑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满玉,陈用桃,王土佑,王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673号原告:谭满玉,女,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桂阳县人。被告:陈用桃,女,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桂阳县人。被告:王土佑,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桂阳县人。被告:王欢欢,女,1986年1月1日生,汉族,桂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满玉与被告陈用桃、王土佑、王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满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谭满玉承担。审判长  廖中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善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