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凡申请执行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凡,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李凡。被执行人张杰。李凡申请执行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凡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杰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张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查封本案被执行人张杰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451**中联牌汽车一辆、豫R463**浦沅牌汽车一辆、豫R4A7**东风牌汽车一辆、豫R4W7**三菱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李凡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凡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7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