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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植文、任秀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植文,任秀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2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植文,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秀霞,女,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董海涛,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植文因与被上诉人任秀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0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张植文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受理费,应当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张植文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双方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张植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张植文向本院申请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徐华毅审判员 杨洁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文娟胡春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