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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焦健与钮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健,钮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545号原告:焦健,男,199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告:钮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54597。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健与被告钮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焦健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