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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4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费某某,男,198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费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小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