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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4744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江苏天南铝材锻造有限公司与江阴中奕达铝业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南铝材锻造有限公司,江阴中奕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744之三号原告江苏天南铝材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姚建生,总经理。被告江阴中奕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888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南铝材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中奕达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阴中奕达铝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天南铝材锻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中奕达铝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南铝材锻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中奕达铝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9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1660元,由原告江苏天南铝材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世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