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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杨军付与杨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付,杨占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民初302号原告杨军付,又名杨军福,男,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长葛市,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占民,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长葛市,农民。原告杨军付为与被告杨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志华、被告杨占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业务伙伴关系,原告供应被告所需的毛坯,至2015年8月25日,经算账,被告共欠原告18100元货款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支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1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欠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被告杨占民辩称:被告已经归还原告1000元,利息不应该有,在供货期间毛坯存在废品需要退货,下余的货款两个月之内清偿完毕。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军付与被告杨占民系业务伙伴关系,原告杨军付供应被告杨占民毛坯,至2015年8月25日,经算账,被告杨占民共欠原告杨军付18100元货款,被告杨占民给原告杨军付出具欠货款18100元的欠条一份。后原告催要欠款无果,诉于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杨军付与被告杨占民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杨占民在购买原告毛坯后,欠货款18100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占民未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对被告逾期支付的货款,原告要求从欠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偿还了欠款1000元,并有废品需要退货,因无证据证明之,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占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军付货款18100元,并赔偿损失(从2015年8月25日起,按年息利率4.75%计算至清偿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52元,由被告杨占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华雷人民陪审员  郭文中人民陪审员  赵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