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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湖北朗益泽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李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朗益泽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李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1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湖北朗益泽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6号九州通大厦/栋21层公寓式酒店18。法定代表人:王方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斌,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婷,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湖北朗益泽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益泽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朗益泽公司申请请求:1、撤销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裁字[2016]��208号裁决书;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提供给仲裁委的《考勤汇总表》、《员工考勤表》、《员工刷卡记录表》既无公司印章,也无公司负责人签字认可,且表内记录时间混乱,存在深夜和凌晨等非工作时间段,系被申请人自行编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实际汉阳区仲裁委从未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人仲裁庭组成情况,违反法定程序。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自2016年7月6日成立后,从未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向被申请人提出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称2016年8月1日至2日在申请人处工作,也无证据支持。4、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作出支付赔偿金的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李婷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应撤销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裁字[2016]第208号裁决书。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1日,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阳劳人仲裁字[2016]第208号裁决:1、朗益泽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60元(2560/月×0.5个月×2倍)。2、朗益泽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婷2016年8月1日至2日工资235.40元(2560/月÷21.75天×2天)。李婷向劳动仲裁庭提交的《考勤汇总表》、《员工考勤表》、《员工刷卡记录表》并未被劳动仲裁庭采信,亦未作定案证据使用。2016年10月18日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朗益泽公司送达《应申请通知》、《开庭通知》、《举证通知》,《应申请通知》上已明确告知本案的仲裁员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朗益泽公司认为李婷提交给劳动仲裁庭的《考勤汇总表》、《员工考勤表》、《员工刷卡记录表》系伪造,但上述材料并未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不存在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根据前述查明事实,劳动仲裁庭已向朗益泽公司合法送达《应申请通知》、《开庭通知》、《举证通知》并告知仲裁员名单,因此本案不存在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朗益泽公司与李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系由劳动仲裁庭自行裁定,不属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劳动仲裁庭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决朗益泽公司应向李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院现经审查,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人仲裁字[2016]第208号仲裁裁决书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湖北朗益泽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撤销阳劳人仲裁字[2016]第20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湖北朗益泽医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章 滢审判员 陈蔚红审判员 赵 鹏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诗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