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小英与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英,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471号原告:胡小英,女,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王会师,职务不详。被告: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童艳艳,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胡小英与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原告胡小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小英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审 判 长 吴寒阳代理审判员 史 新人民陪审员 杨志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