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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行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惠德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惠德,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惠德,男,193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再审申请人姚惠德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2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惠德申请再审称,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公布的虹府房征(2013)9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应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的“总体签约率为93.02%”的结论缺乏依据且不符合实际,虹口房管局所作的上述行为属行政行为,对姚惠德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姚惠德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虹口房管局以《关于虹口区93街坊签约期内总体签约率的公告》的形式认定93.02%的签约率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据实重新作出。虹口房管局以公告形式发布被征收地块签约率的行为,并非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姚惠德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姚惠德的起诉并无不当。姚惠德申请再审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姚惠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惠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宏伟审判员  吴俊海审判员  肖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