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黄超伟、何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超伟,何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黄超伟,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南丹县。被执行人:何能荣,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布依族,居民,贵州独山人,现住南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超伟与被执行人何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2民终9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能荣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超伟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黄超伟请求被执行人何能荣支付借款本息610000元,承担一、二审诉讼费184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能荣于2017年3月13日履行还款义务100000元。申请人黄超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何能荣强制执行申请书。自行解决纠纷,申请人不用法院强制执行,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超伟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6)桂1221执20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