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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彭建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彭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华福大道中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2324-3。法定代表人:姚伟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忠,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彭建华,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建华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2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