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沈阳拿云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信盟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沈阳信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拿云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信盟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沈阳信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32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拿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沈阳信盟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信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拿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信盟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沈阳信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232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7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沈阳拿云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23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唐永波执行员 何广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