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懋泓森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建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懋泓森商贸有限公司,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建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4720号原告:北京懋泓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秀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娟,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富忠,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郑建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晋。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兆智。被告:郑建龙,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晋。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兆智。原告北京懋泓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郑建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另案审理的(2017)沪0106民初4716号原告北京智恒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郑建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事实上具有关联,本院将两案并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7)沪0106民初471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陈慰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