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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730号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97号。法定代表人冯晓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晶晶,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野,男,汉族,1991年1月22日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圣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