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罗依婷与林其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依婷,林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罗依婷,女,汉族,1994年4月2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林其明,男,汉族,1968年3月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罗依婷与林其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六仲裁字186号解调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186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