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拥军、刘九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拥军,刘九真,张洁,张致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拥军,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超,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九真,女,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洁,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致意,男,192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再审申请人张拥军因与被申请人刘九真、张洁、张致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安中民三终字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拥军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申请人张拥军在原审庭审中便提出被申请人刘九真、张洁、张致意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不予认定错误。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出的给付过7000元利息之事不予认可,申请人张拥军给付被申请人刘九真的7000元系偿还借刘九真6万元的本金,不是偿还的借张银长的钱,原判认定是偿还张银长的借款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在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拥军认可向张银长及被申请人刘九真借款并出具借据,申请人张拥军主张向张银长出具借据14万元包括利息,本金实际为8.4万余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被申请人亦不予认可,故对申请人张拥军所持的该项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张拥军对2014年11月7000元还款未明确说明是还的刘九真还是张银长的借款,原审认定系偿还张银长借款的利息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刘九真、张洁、张致意于2015年1月21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申请人张拥军所持的该项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和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拥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