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德民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德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9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德民,曾用名曹亮亮、曹德朋,绰号“小猫”,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4日、2016年3月1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7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德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淑豹、代理检察员阎泰全、被告人曹德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丁某某(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张某1产生矛盾,伺机报复。丁某某找到张某2(另案处理)二人经预谋后,由张某2找到被告人曹德民、“小旭”(真实姓名不详)、刘某1(另案处理),欲对被害人张某1实施伤害。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曹德民伙同丁某某、张某2、刘某1、“小旭”来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庙村龙凤祥饭店,手持镐把对被害人张某1实施殴打,后驾车离开。当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曹德民伙同丁某某、张某2等人在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再次对被害人张某1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左胸背部外伤致脾破裂,手术切除,属重伤二级。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曹德民在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庙市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曹德民及其同案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1各项损失人民币73000元,取得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依据被害人张某1的申请,本院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某1脾破裂行切除术构成八级伤残。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德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证人丁某某、张某2证言;被害人张某1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德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德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德民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德民的家属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曹德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德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俊 华人民陪审员 王 者 安人民陪审员 杜 丽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关翔声(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