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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慧军与满洲里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军,满洲里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551号原告:赵慧军,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供电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满洲里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供电综合1号楼。法定代表人:杜喜琴,董事长。原告赵慧军与被告满洲里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被告下落不明且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收。审判员  吴豫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