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市舟欣船务有限公司、江西吉祥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舟欣船务有限公司,江西吉祥船务有限公司,王静君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63号之一原告: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号第*层*********号房。组织机构代码:20280046-0。法定代表人:黄利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舟欣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南岙社区册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7317-7。法定代表人:支忠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登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西吉祥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财政局内。组织机构代码:68347118-5。法定代表人:姚正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君,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西吉祥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舟欣船务有限公司、王静君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诉至武汉海事法院。在答辩期间,舟山市舟欣船务有限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同年12月26日,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将本案整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0日,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吉祥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舟欣船务有限公司、王静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675元,减半收取计30837.5元,由原告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林代理审判员 童 凯代理审判员 吕辉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