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宏博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汪大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宏博汽车修理厂,汪大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952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宏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号付*号。经营者:常永琴,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樊寨居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强胜,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东马寨村**号。被告:汪大建,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瓦庙镇街道居委会。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宏博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汪大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宏博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宏博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宏博汽车修理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