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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通华线缆有限公司与郝振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通华线缆有限公司,郝振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381号原告:天津市通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瑞德里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振河,男,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天津市通华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振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通华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通华线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计1996元,由天津市通华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