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志杰、陈建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杰,陈建超,陈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杰,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陈建超,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陈小山,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长煤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建超、陈小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超、陈小山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建超、陈小山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小山存款7179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