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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志杰、陈建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杰,陈建超,陈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杰,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陈建超,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陈小山,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长煤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建超、陈小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超、陈小山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建超、陈小山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小山存款7179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