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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复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升民、董秀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旗,赵升民,董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复52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兴旗,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赵升民,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董秀花,女,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旗与被执行人赵升民、董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兴旗不服该院(2017)陕0112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张兴旗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张兴旗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旗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森审 判 员  闫刚代理审判员  甄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