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东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东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415号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吉星路兴福苑。法定代表人曾祥义,经理。被告周东对,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东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在办理变更手续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劳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