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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制明与宋明、胡帅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制明,宋明,胡帅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制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明,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帅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制明与被执行人宋明、胡帅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制明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制明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制明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制明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恢9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