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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允国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立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允国,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吴允国,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金寨南路44号;被执行人:张立新,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受理吴允国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立新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2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立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立新存款23308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