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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林怡新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怡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69号原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怡新,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怡新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粤5222刑初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怡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1月25日开始,被告人林怡新在揭西县凤江镇凤南村委青龙村一老宅内开设一赌场,以“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参赌人数每天有20人以上。同年12月1日零时许,揭西县公安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林某、李某、黄某、邱某、肖某、郭某等人,并查获赌资人民币3500元及赌具扑克牌等物品。至被查处时,林怡新通过该赌场“抽水”渔利人民币3000多元,并用于生活开支。另查明,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林怡新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指控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怡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工具照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林怡新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林怡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指控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林怡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怡新上诉称其是初犯,又是自首,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开始,上诉人林怡新在揭西县凤江镇凤南村委青龙村一老宅内开设一赌场,以“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参赌人数每天有20人以上。同年12月1日零时许,揭西县公安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林某、李某、黄某、邱某、肖某、郭某等人,并查获赌资人民币3500元及赌具扑克牌等物品。至被查处时,林怡新通过该赌场“抽水”渔利人民币3000多元。2016年12月13日,上诉人林怡新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载明2016年12月1日0时许,揭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揭西县凤江镇凤南村委青龙村一老厝内有人聚众赌博。该大队遂组织警力前往查处,现场抓获林某、李某、黄某、邱某、肖某、郭某等人,扣押赌具赌资等。该赌场开场人林怡新于2016年12月13日到揭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2.证人林某的证言。林证实2016年11月30日晚,他到凤湖村委青龙村一“三公”赌场参赌,当时有20多人在参赌,他赌了四五盘,每盘下注50、100元,带的200元都输光了。他参赌的时候是一个30多岁的男子做庄,另外一个30多岁的男子在现场发牌、洗牌,后公安同志到现场查处。林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林怡新就是在现场发牌、洗牌的人;并对现场进行了辨认。3.证人肖某的证言。肖证实2016年11月30日23时40分许,她到揭西县凤江镇青龙村一旧屋内的赌摊赌博。现场有二三十人在押注赌博,赌的是“三公”,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在做庄,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在发牌,她拿出钱来押注参赌,赌到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同志来查处赌博,有的参赌人员趁乱逃走了,她和其他一些参赌人员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她去过该赌场2次了,第一次是三四天前。肖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林怡新就是洗牌、发牌的人;并对现场进行了辨认。4.证人郭某的证言。郭证实2016年11月30日23时许,她到揭西县凤江镇青龙村一民宅赌“三公”,现场有二十多人在参赌,一个三十多岁,穿着黄色外套的年轻人在做庄,另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在发牌,体型较胖,庄家赢钱的时候就有“抽水”,“抽水”所得放在一个红色塑料桶里,那个发牌的男子在看管该塑料桶。她看了一会后就开始参赌,赌了三盘,后公安同志就来查处了。郭从多张不同照片中上诉人林怡新就是在赌场洗牌、发牌的男子;并对现场进行辨认。5.证人李某的证言。李证实2016年12月1日0时许,他的朋友“大头”在他家喝茶时,提议去赌钱,他说好。“大头”便驾驶电动车载他到凤江镇青龙村一老厝内,里面有二十多人在参赌,他看到庄家的势头挺好的,就没有下注。他看了一会后,就有公安同志到场查处。前一天晚上,他有在该赌场参赌,赌的是“三公”,当时有二十多人在参赌,一个叫“贵哥”的人在做庄,一个叫“大种”的人在发牌及“抽水”,大概每盘抽三五十元。李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林怡新就是在赌场发牌和“抽水”的“大种”;并对现场进行了���认。6.证人黄某的证言。黄证实2016年11月30日23时许,一个叫“阿某”的人跟他说棉湖附近有个地方有开赌,“阿拐”经常在那里,“阿拐”欠他的钱还了吗?他说没有,如果其过去就顺便载他过去,可以跟“阿拐”要钱。“阿某”就用车载他到赌场,“阿某”叫他进去,他进到里面看到有二十多人在赌,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在做庄,他就拿了50元去参赌。他刚把钱放下去投注,赌场的一个小弟来找他,并问他是谁带过来的,他说那个人先出去了,等一下就来。那个小弟跟他说等那个人来再赌,并把50元拿还给他,他在那里等的时候,公安同志就到场查处了。黄对现场进行了辨认。7.证人邱某的证言。邱证实2016年11月30日23时50分许,他到揭西县凤江镇凤南村委青龙村一旧房子去赌钱,现场有二三十人在参赌,赌的是“三公”,一个四���多岁的男子在做庄,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在洗牌、“赔吃”,这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还负责“抽水”。邱对现场进行了辨认。8.现场及赌具照片。公安机关对现场及赌具拍摄照片,并经上诉人林怡新辨认,确认无误。9.证据保全清单。载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到“扑克牌”赌具1副;赌资3500元。10.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载明参赌人员林某、肖某、郭某、李某、黄某、邱某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事实。11.上诉人林怡新的身份证实材料。12.上诉人林怡新的供述。林供述自2016年11月25日开始,他在揭西县凤江镇凤南村委青龙村一老厝内开设赌摊,给附近的人赌“三公”。该老厝是跟一个叫“群叔”的人租的,每月租金150元。该赌摊每天22时许开到次日凌晨1、2点,直到2016年12月1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处。“三公”是用扑克牌发5份牌,每一份牌3张,庄家1份,其他参赌人员押注另外4份牌,押注完就开牌,押注的那1份牌点数比庄家大的就赢钱,比庄家小的就输钱,赔率是1赔1。一般都是他在发牌,有时候做庄的人自己发牌,每一局台面总的押注金额有五六百元,每天至少都有二十多人在参赌。庄家当局通杀他就“抽水”,抽押注总额的5%,平均每天抽500多元,总共抽了3000多元。他于2016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怡新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林怡新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怡新上诉称其是初犯,又是自首,请求从轻判处。经查,原审判决已对该情节予以认定,并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对林怡新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轻量刑,二审不宜就该情节再次予以从轻量刑,故该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东雄审 判 员  杨树城代理审判员  罗 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桥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