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小凌与胡新华、钱满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凌,胡新华,钱满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704号原告张小凌,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代理人陈刚,湖南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梦萍,湖南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新华,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钱满秋,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凌诉被告胡新华、钱满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小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被告胡新华、钱满秋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张小凌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1100号铂翠湾D-8-1地块地下车库-1335号房产(权证号码:××号)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张小凌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1100号铂翠湾D-8-1地块地下车库-1335号房产(权证号码:××号)的产权交易手续;二、冻结被告胡新华、钱满秋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1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蜜纯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