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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荣斌与厦门松霖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斌,厦门松霖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073号原告:周荣斌,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厦门松霖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坪埕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279301U。法定代表人:周华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阳铭,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荣斌与被告厦门松霖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周荣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荣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荣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玮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俊鹏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