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38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顾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顾海峰,陈彩云,罗吉飞,赵新羊,章亚琴,赵鹏飞,王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8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中路250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8019-7。主要负责人:杜尧青,行长。被执行人:顾海峰,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陈彩云,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罗吉飞,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赵新羊,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章亚琴,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赵鹏飞,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晓琳,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与顾海峰、陈彩云、罗吉飞、赵新羊、章亚琴、赵鹏飞、王晓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已生效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顾海峰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新兴苑2幢104室及23号附房(含室内动产及装潢)[详见中证(绍鉴)估字[2016]第12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7年3月30日,买受人王惠娟(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丰园村盖丰226号,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8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拍卖的被执行人顾海峰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新兴苑2幢104室及23号附房(含室内动产及装潢)[详见中证(绍鉴)估字[2016]第12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惠娟所有。上述动产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王惠娟;上述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惠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惠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