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谢某、肖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谢某,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民初184号原告:胡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翰斌,将乐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忠华(谢某儿子),住福建省将乐县光明乡各布村洋厝坊*号。被告:肖某甲,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肖某乙,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忠华(肖某哥哥),住福建省将乐县光明乡各布村洋厝坊*号。原告胡某与被告谢某、肖某甲、肖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谢某、肖某甲、肖某乙共同归还胡某借款本金10万元;2.谢某、肖某甲、肖某乙共同支付逾期还款的借款利息950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0日,肖水根以需要周转金为由,向胡某借款1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到期后,肖水根并未归还借款。2016年12月10日,肖水根死亡。同月25日,肖水根的儿子肖忠华确认了该债务,并在借条上签字。胡某认为,上述债务是谢某与肖水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谢某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同时,谢某、肖某甲、肖某乙是肖水根的继承人,也应承担清偿责任。谢某、肖某甲、肖某乙辩称,肖水根向胡某借款10万元是事实,但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30日,肖水根向胡某借款1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止,借据中未约定借款利息。该款至今未还。另查明,谢某系肖水根妻子,肖某甲、肖某乙系肖水根子女。肖水根于2016年12月10日死亡。肖水根的父亲肖承朋于1973年死亡,母亲吴桂莲于1985年死亡。上述事实有胡某提供的借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将乐县光明乡各布村民委员会证明,谢某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肖水根向胡某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肖水根理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由于肖水根已死亡,该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另外,肖水根在借款时,与谢某系夫妻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肖水根与谢某实行财产约定制或该笔债务为肖水根的个人债务,谢某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肖忠华在借条上的签名只是在肖水根死亡后对该借款进行确认,并不是共同借款人,胡某要求肖某甲、肖某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某借款本金10万元;二、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6%向胡某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金10万元的利息;三、肖某甲、肖某乙在继承肖水根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肖某甲、肖某乙在继承肖水根的遗产范围内与谢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庆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微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