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延涛与于成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涛,于成龙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延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于成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延涛与被执行人于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于成龙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延涛欠款xxx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延涛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XXX元已由被执行人于成龙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9民初2158号案件中“第一项:被告于成龙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延涛借款xxx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