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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31赵正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正华,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业主,住重庆市云阳县。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正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赵正华在苏州工业园区某面条摊位,因产品质量问题与顾客张某发生纠纷,后拳击被害人张某面部,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此次外伤致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致右侧眶内壁骨折、右眼挫伤均属轻微伤范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正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被告人赵正华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正华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病历资料,刑事和解协议、收条,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正华目无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正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正华自愿真诚悔罪,通过积极赔偿等途径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正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正华另致被害人二处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情节,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赵正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正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