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洪正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正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130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洪正,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永康市。2015年3月25日因本案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2015年11月24日经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经武义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辩护人宁松,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洪正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5)金某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洪正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张洪正向武义县人民法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洪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武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曜审 判 员 徐英杰代理审判员 江菊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钱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