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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利与被告臧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利,臧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046号申请人:张成利,男,1954年12月27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凝,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臧维刚,男,1960年8月5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张成利与被告臧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成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臧维刚名下位于大连市xx区xx路x号x单元x楼x号房屋,并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成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臧维刚名下位于大连市xx区xx路x号x单元x楼x号房屋产籍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