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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振豪、张举乾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振豪,张举乾,河南朗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振豪,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举乾,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朗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法定代表人:张学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振豪因与被上诉人张举乾、原审被告河南朗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振豪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张举乾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孙振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张举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孙振豪撤回上诉;三、准许张举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张举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1元,减半收取2225.5元,由孙振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