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倪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1216号原告:倪某,女,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何某,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原告倪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倪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