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培萍与关毜仔、吴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萍,关毜仔,吴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238号原告:黄培萍,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素玉、周妹妹,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关毜仔,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吴丹丹,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培萍与被告关毜仔、吴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培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黄培萍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对吴丹丹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培萍撤回对吴丹丹的起诉。审判员 王洪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慧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