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博、李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博,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354号申请执行人:陈博,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李明,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陈博与李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明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