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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2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26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卫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500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卫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卫东在浦发银行内存款。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