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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林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904财保17号申请人: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兴贸路盛世安居商业步行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65695364J。法定代表人:何东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林兰,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申请人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居村镇银行)因与被申请人林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林兰位于遂宁市国开区南津北路412号附4号(第一层)、遂宁市国开区南津北路392号南城金座4栋2层7号门面(房产证号:川(20**))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08269、0008270号;川(2016))遂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65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居村镇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林兰位于遂宁市国开区门面(房产证号:川(20**))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08269、0008270号;川(2016))遂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65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三年。该房屋查封期间,交由林兰使用,但不得转让和办理抵押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侯根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可伊 关注公众号“”